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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导制度

常州工学院校级教学督导工作条例  

常工政〔2015115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管理,加强教学督导力度,完善教学监测体系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教学督导由校长聘任,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指导和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的组织下开展工作,负责监督、评测、检查、指导全校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。

第三条 各教学单位和全体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,按本条例接受督导,不得拒绝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要求。

第二章  教学督导的聘任

第四条 教学督导组由12-15名教学督导组成,设组长1名,具体负责督导组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 教学督导聘任条件

1.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,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,较强的教学研究、教学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,热爱教育事业,关心学校发展。

2.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,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,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制度。

3.具有公正廉洁、实事求是的品质和坚持原则、甘于奉献的精神,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。

4.身体健康、精力充沛,热爱并乐意从事督导工作,年龄在70周岁以下。

第六条 教学督导的遴选与聘任

1.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在校内外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征得本人同意,报请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,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证书。每届聘期两年。

2.教学督导在聘任期间,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,或不能履行职责者,终止聘任。

3.教学督导在聘期期满后,年龄许可(不超过70岁),身体健康,能胜任工作者可连续聘任。

第三章  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

第七条 对各二级学院(直属教学部)和教学系(部、实验室)的教学管理及其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。

第八条 对各教学环节(课堂教学、实验教学、实习、实践活动等)的教学质量进行评测,并给予指导。

第九条 对教师的讲课比赛、招聘试讲等进行听课、评课和指导。

第十条 进行各种专项评估,包括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、试卷、课程、专业等。

第十一条 参与学校各种教学检查。

第十二条 听取师生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意见,进行综合分析和反馈;发现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、分管校长反映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三条 对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调研;为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、提高教学质量等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
第十四条 指导和帮助二级学院(直属教学部)的教学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。

第四章  教学督导的工作要求

第十五条 教学督导应坚持严谨、客观、公正、公平的工作作风,善于发现问题,勇于指出问题,注意工作方法,讲求实效。

第十六条 加强业务学习,熟悉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和规范,不断提高督导水平。进行督导工作时佩带“常州工学院教学督导”证。

第五章  教学督导的待遇

第十七条 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作为督导工作支出费用。

第十八条 督导组成员享受学校督导津贴,标准由学校确定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十九条 各二级学院(直属教学部)应参照本条例,制定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,报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。

第二十条 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条例由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。